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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开展妇女工作的决定
1939年2月20日
2004-06-07

 
 为了开展全国各地的妇女工作,中央有如下决定:
(一)用各种方法解释妇女大众在抗战建国及将来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坚决消灭党的一切组织与党员中对于妇女及妇女运动所存在的那种陈旧的,庸俗的及中世纪的态度的各种残余,纠正一切对于妇女工作的轻视,忽视与消极的态度。
(二)立即建立与健全各级党的委员会下的妇女部与妇女运动委员会,认真的经常检查与帮助其工作,使之成为各级党的委员会内最重要的工作部门之一。其中的工作人员,不应经常调动,以造成真正熟悉妇女运动的干部,使妇女运动的经验能够不断的积蓄起来。
(三)动员全党女干部与女党员,起来担任妇女工作,鼓励她们,使她们对于妇女工作发生兴趣,相信妇女自己的力量,帮助她们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并用同志的态度耐心地纠正她们的弱点与可能发生的错误。
(四)注意对于女党员的吸收及女干部的培养。
(五)很好的根据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关于“三八”妇女节及一般妇女工作的指示,准备将要到来的“三八”节工作及切实开展一般的妇女工作。
(原载《新中华报》193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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