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离婚的现象比较突出,据统计,在云南省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50岁以上的老年人离婚的比例不断上升,几年前,老年人离婚的比例只占到5%左右,到目前多数地方已经达到了10%,少数地方甚至达到了25%。我国是一个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如何避免老年人的婚姻畸形发展,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老年人频频离婚为那般
据介绍,在众多的老年人离婚案件中,促使他们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是因为世俗婚姻因“熬到头”而离婚;再婚后感情不和而离婚;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因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离婚;子女不和,分别赡养老人导致离婚等等。
据有关方面的调查表明,再婚老年人中有75%最终走向离异。在审判实践中,再婚老年人离婚的案件也占了老年人离婚案件的绝大部分。再婚老年人为何与伴侣分手,重新返回孤独境地?一是相处时间短,难以建立起感情。二是性格不合,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一些子女旧观念严重或私心作怪,认为老再婚“丢人现眼”,干预阻挠,促使老年人婚姻逐步走向死亡。
在时下经济落后的偏僻农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养儿防老,种谷防饥”等陈旧观念比较盛行,再加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膝下无子的老年人便通过离婚另娶的方式来实现继承香火、养老送终的目的。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有大有人在。主要表现在“一工一农”或“一干一农”的家庭,男方长期在外工作,女方在农村操持家务,双方交流沟通的机会少,再加上生活环境、价值观念、文化素质差异大,有的男方甚至在外面另寻新欢,最终走上离异。
因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离婚也是导致老年人离婚的一大原因。一方不堪忍受对方的虐待、打骂而提出离婚。在农村,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认为女人是男人的附属品,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由于落后的经济、守旧的观念、封闭的生活、低劣的教育所制约,许多妇女也视离婚为畏途,不知道或不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丈夫动辄对妻子拳脚相加,肆意虐待。女方不堪忍受长期虐待,最终走上离婚之路。
老年人离婚审理成难点
在云南省部分边远山区和经济文化落后的地方,由于受到特殊的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现年5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婚姻有很大一部分是换亲、包办、强迫婚姻,属于典型的“凑合着过”的婚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婚姻观念的更新和老年人家庭情况的变化,许多人到了老年之后,毅然走上诉讼之路,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几十年不幸福的婚姻。
老年婚姻问题是一个错综复杂而又微妙的社会问题。在老年人离婚在审判中,主要表现在老年人事实婚姻居多,调解和好率低,对财产的争执大等特点。
老年人的婚姻一旦走上诉讼之路,基本上都是山穷水尽的婚姻,双方都经过了深思熟虑,几乎没有调解和好的余地,调解和好率非常低。有的甚至拒绝法院任何形式的调解。而且,走上离婚之路的老年人,上辈老人已养老送终,下辈儿女已成家立业,已没有赡养扶育的义务,对他们来说,只有为数不多的共同财产,在审判过程中争执比较大。再加上由于老年人结婚时婚姻登记制度不健全,当时的农村经济、文化落后,许多人根本不知道要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进入老年后去离婚,多为事实婚姻,再婚又离婚的案件中,多为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同居关系,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给老年人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走出老人离婚增多的困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老年人离婚现象,如今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病症,如何走出老年人离婚增多的困境,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公民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树立正确人生观。特别要广泛深入宣传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老年人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建立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婚姻家庭关系,使广大家庭成员能够自觉抵制和摆脱传统观念和旧习俗的影响和束缚。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应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化解家庭矛盾,预防和减少矛盾的发生。
当前,尤其要加快老少边穷地区生产力的发展,使那里的人们尽快从贫困落后状态中摆脱出来。另一方面要积极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促进家庭生活健康发展。要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采的文化活动,使他们走出狭隘的生活圈子,减少婚姻家庭内部矛盾的冲突。要进一步开展评选“文明户”和“五好家庭”等形式的活动,教育老年人正确对待婚姻、家庭、社会的关系。
子女应支持、关心老年人的婚姻,让老年人度过美满、安宁、祥和的晚年生活,使他们在穿行人生风雨之后能得到慰藉与愉悦,能有一个温馨的归宿。“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老年夫妻也应相互宽容。同时,老年人也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尤其是离异或丧偶的老年人应慎重对待再婚,应遵循恋爱自由,讲究双方自愿,也要充分考虑双方家庭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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