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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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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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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5年以来,中国有关政府机构逐步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进行了有益的适于竞争机制的探讨与尝试,取得了一定的试点经验。妇女民主参与一直在持续不断地发展,民间力量正在逐渐影响决策主流和政策走向。然而,我国妇女执政的比例与国际社会距离仍然不断拉大,妇女民主参与主要表现为非权力的外围参与,对于决策的影响十分有限。
过去的十年女性参政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我国妇女参政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0-1970年)是自上而下的任命制,此时制定了严格的保障名额,从而保障女性干部的比例大幅度提高。第二阶段(1980-1990年)是一定程度的竞争聘任制,妇女比例措施基本废止,妇女参政比例直线下降跌入低谷。第三阶段(1990年—至今)是探讨将竞争聘任制与妇女参政比例相结合。可以说过去的十年,中央组织部一直在进行该方面的尝试。
199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妇女参政的明确目标:积极实现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都要有女性。中共中央组织部2001年4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意见》,提出了2001~2005年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目标,重申了“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的原则,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至少要各配1名以上女干部,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各配1名以上女干部。2001年通过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也规定了促进妇女参政的目标和策略措施。
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探索促进妇女参政的机制选聘制,成为近年来中央组织部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央组织部规定: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应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干部。
民政部门在村委会选举中出台相关政策,开展提高妇女竞选能力的项目,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开展“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政策创新示范项目”,探索将社会性别平等纳入村委会选举的有效途径,摸索出一些有开拓性的试点经验。其中最有创造性的是湖南第五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促进政策,在有关政策中首先提出促进目标,在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明确提出妇女成员比例问题。1999年和2000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湖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妇女”。在2001年11月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湖南省第五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求,村民委员会不仅要有女性成员,而且村民代表也要有适当名额的妇女代表。
女性民主参与意识明显提高,不断推进性别平等纳入决策
从1995年以来,中国妇女参政的最大成就之一是妇女组织合力推进性别平等进入决策。如果说,传统的妇女组织更多体现的自上而下的桥梁作用,而现代的妇女组织则关注到上下结合,在深刻地反省传统的性别结构的同时,也在逐步影响政策立法的走向和导向,其影响领域涉及劳动就业、经济文化、人口环境等各个领域。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不是一种口号,而成为切切实实的行动。
妇女组织不断提出有利于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建议,使社会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正在填补性别政策的空白。2005年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提出了遏制美女经济的议案,这一提案的价值在于力图通过立法遏制将美女与经济畸形结合的趋向,引起社会对此的强烈关注与争论,此后,中国妇女报开始对于美女经济的系列报道。如果说,遏制美女经济的议案是提出政策问题,而反家庭暴力已经由社会问题转变为政策法规,迄今为止,全国有16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2000年修改的《婚姻法》将反家庭暴力首次列入法律之中。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政策或议案的提出首先不是出自理论的推理,而是源于社会问题的凸现,同时也是妇女组织对于家庭暴力逐渐上升到人的基本权利认识的结果。到2000年左右,反家庭暴力已经形成全国性网络,正在对于推进全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产生着持续的影响。
为了促进决策者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国妇联将2004年确定为男女平等国策宣传年,要求各地妇联与党校联合向领导干部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意义。在党校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倡导与宣传,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妇女参政,它的意义不在于要提出某一项具体的政策建议,而是增强决策者对于性别平等国策的认可率和执行国策的自觉性,将性别平等真正提到国策的高度来看待。
妇女参与的特点表现为非权力的外围参与
女性执政比例总体停滞不前,1978年至1998年,我国女人大代表一直在21%徘徊,到了2002年,我国的女人大代表减少到20.24%,中国女人大代表的比例在国际上排列的名次连续下降。1994年,中国女人大代表名列12名,1997年名列16名,2000年名列20名,2003年排名38位,2005年排名42位。我国妇女参政三多三少的局面没有改变。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即便是在权力层和决策层,女性依然处于权力的边缘。
决策机构中女性的缺损以及边缘化,导致女性的利益不能在决策层有效地表达和融入政策之中。妇女的民主参与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非权力的外围参与,尽管妇女组织不断地向决策层呼吁妇女权利,而对于政策和立法的走向影响甚微。
(作者系中央党校教授 李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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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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