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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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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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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底,我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了妇女参政的明确目标,同时各级组织部门相应出台了一些特殊的倾斜政策,比如100%的县(市、区)和50%以上的乡镇党政班子中至少要有一位女性领导的目标。2003年8月9日,北京市第十一次妇女代表大会提出一个奋斗目标,在今后5年,北京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中的女性比例要分别达到28%以上;提高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局级达到20%以上,党政机关处级达到25%以上。
但是这一性别比例政策在社会转型政治体制改革中受到了挑战。首先,我国妇女参政现状不容乐观。据中组部统计,党的“十六大”代表中,有女代表382名,仅占18%,全国政协女委员373名,占16.7%。目前,中国共有7位女性担任党和国家领导职务,国务院29个部门中有正、副女部长14人,在10位国务委员中,有两位女性,占20%。在国家核心领导层的女性更是凤毛麟角。去年的十届人大,吴仪成为了1982年以来我们国家第一位女性副总理。目前,我国省、地、县三级党政班子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女干部达5056人。据华商报2002年报道,全国有16位女省委副书记、30多位女省委常委,668个城市中,正职女市长比例仅为1%。在国际社会的排名方面妇女参政也由1994年的第12位下降为2002年的第29位,并且在今后5年内排名可能还会继续下降。
其次,许多地方让为数极少的妇女参加领导班子,仅仅是为了性别的点缀,并没有认识到女性参政是事业发展的需要。现任女领导干部存在“五多五少”的现象,即年纪大的多,年纪轻的少;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群团部门多,党政主干线和经济主战场少;机关党委书记和纪检组长多,正副职领导干部少。再如,在换届选举中,有些地方为了兼顾女代表的比例,竟让女代表做陪衬,既让她代表女干部,又让她代表女知识分子,还让她代表女科技人员,甚至让她代表民主党派。一个人代表多重角色,女代表比例怎能提高?更有部分单位和部门在班子配备时只注意配置女干部的最低指标而不重视最高指标,把“至少有一名女干部”认为是“只要一名女干部”就完成任务了,符合条件的女性再多也不予考虑。
在女性参政比例如此低的情况下,废除性别比例的呼声却越来越高。有人认为,性别比例政策常常保护了没有参政能力的女性走上领导岗位,应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还有人认为,性别比例政策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应该取消。其实,在当前要不要性别比例政策的争论中,往往有一种假设,即男女是机会平等的,没有社会性别差别的。
事实上,对吉林和河北一些地方的村民选举的调查证明,在人们的观念中普遍存在着职务性别化的倾向。比如,多数人会认为村委一把手、治安、会计适合男性干,妇女只适合分管妇女工作。职务性别化使女性在政治权力结构中被边缘化了,参政的机会和职位大大缩小。男女参政议政的机会理论上是相等的,而实际上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规定性别比例政策,可以说是对性别偏见的一种矫正,是使女性过少的参政机会有所扩大。它不但不危害公正原则,而是对公正原则的维护。它不是对弱女性的照顾,而是对优秀女性发展提供必要的机会。
有关专家表示:女性参政比例政策不能撤消,因为历史已经造成不公平,适当的照顾其实反而公平,完全强调公平竞争实际是不公平的。女性参政比例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上海市妇联副主席张静认为:性别比例政策与我们现在的竞争不是绝对对立的,它是基于我们现在的国情考虑的,这个国情不仅仅是我们现实的经济国情,还有我们人文的国情。在此基础上,坚持一定的比例是对现实现状的认可,是实事求是的表现。
国际上,政党提名采取性别比例原则似乎逐渐成为世界的趋势。自1970年开始,许多北欧国家的主要的政党先后采行了政党性别比例名额,有效提升了妇女参政人数。因此面对现实中的潜在规则——男性优先,面对女性参政的实际机会大大少于男性,性别比例政策非但不与公平竞争矛盾,而且是对性别偏见的矫正,不但不能废除性别比例政策,而是要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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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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