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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边天”得不到“半边地”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屡遭侵犯
2006-05-22

 
  黄某是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岱山村村民,自出嫁后,就失去了自己所属的一份土地,娘家和婆家所在的村都没有给她分地。现在村民的土地被征用的都得到了征地补偿款,黄某却因为没有土地而得不到任何补偿。离婚后,黄某回到岱山村,村里又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规定,作出了不予调整土地的决定。现在村民的土地被征用都拿到了征地补偿款,而黄某却因为没有土地而得不到任何补偿。 

  和黄某有同样遭遇的妇女还有很多。全国妇联最近在对全国农村抽样调查发现,在没有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成为一个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严重因素。5月13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举办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研讨会上,会议主办方披露的一组数据引起了与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据介绍,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受到侵害主要有以下类型:第一,农村妇女一旦同村外人结婚或宣布成亲,其承包地要被村集体收回,甚至有的妇女还未出嫁就被预先取消了土地承包资格。第二,农村妇女一旦同非农户口的人结婚,无论其是否获得城镇户口,其承包土地及其土地收益权也就自动丧失。第三,也就没有土地分红或土地征购款分配的资格。第四,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合法”收回。第四,入赘丈夫及妇女本身不能获得承包土地,或获得少量耕地,或只能分给旱地、荒地、荒坡、滩涂等次等土地。同时,没有资格享受村集体分红或不公平对待。这些妇女往往不仅失去了土地,其他权利也难以实现,如不能参加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以及村民会议,有的甚至连选举与被选举权都被剥夺了。 

  专家分析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屡遭侵犯,首要原因是法律保护不够。尽管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妇女的地权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然而规定并没有说明提供这种保障的办法。但是,这些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各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在实践中对妇女的保护力度不够。 

  从目前来看,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村社的决策,而村社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传统财产分配,这就容易出现这样的怪圈: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有关土地分配的决策中,往往以村规民约为借口侵害弱势人群特别是妇女的权利,与国家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其他法律政策相违背。 
来源: 《中国青年报》 20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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