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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交费本身就属政策漏洞
马赛克
2004-09-03

 
  新闻主体:据《新京报》报道,今秋开学之际,北京市的一些学校除收取高达数千元的“捐资助学费”、“实验班费”外,还有全年多套的校服费、教具费等多项收费。而这种种额外收费项目,校方都在交费通知上专栏注明“自愿原则”。大部分学生家长对此颇有异议。

  “自愿”这个词,看似颇具行为的民主性与自由度,但在很多时候其实不然。如果在其他消费领域,消费者面对商家明确表示的“自愿原则”,自然敢于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但在教育消费中,学生家长所面对的是关系到日后孩子在学校及老师面前的“地位”,“不愿”的话又怎能轻易出口?

  显而易见,个别学校之所以能够轻易地向学生家长多收、乱收费用,问题就出在“自愿”二字上。“一费制”政策中规定的“自愿项目”本身,即为某些学校提供了作弊之便。尽管这些学校的做法实属事实上“必须”收费,但却因贴着“自愿”的标签而使收费变得师出有名、冠冕堂皇。那些被“自愿”暗算了的家长们,才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可以说,今秋刚开始实施“一费制”,就出现了上述状况,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政策规定中的“自愿项目”所致。因此,笔者以为,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收费的政策时,对每项每款都应作出明确限定,哪些项目必须收,哪些项目坚决不准收,都要固定下来。而不能让某些条款存在“可左可右”的模糊含义,更不能让“自愿”之类的“灵活性”条款给投机者留下可钻的漏洞。

                 《京华时报》 (2004年9月3日第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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