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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护我们的孩子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心理学研究所所长 马皑
2006-03-07

 
  佳木斯市抓获变态杀人疑犯的消息(见3月5日《华商晨报》),没有带给我一丝大快人心的喜悦,相反,更多的是发自肺腑的惊悸和忧虑。和当年的黄勇案一样,如果不是最后一个孩子侥幸逃离魔掌,天知道还会有多少可怜的孩子眼泪流干、希望破灭,无助地被犯罪嫌疑人杀死。不要说这些不幸的受害者家庭,就是我们每一个家庭,我们每一个为人父母的成年人,每一个在社会上奉公守法的公民,有谁敢去设想这些孩子临死前的情景?那么,谁来保护那些无助的孩子?

  当然,保护孩子首先是父母的责任,也是每一个家庭的社会责任。教育孩子奉公守法,要求孩子遵守学校的规定,都是在实质上通过孩子对规范的服从实现自我的保护。不错,我们可以在家庭中约束孩子,保护孩子,但孩子毕竟是孩子,我们无法压制他们好奇多动的天性,无法阻止他们对新鲜事物的探究,也就不可能割裂他们和社会的联系。如果说家庭是孩子的家,那么社会就是我们共同的家。

  但是在有些司法机关那里却表现了对生命不应有的漠视。和过去曾经发生的杨新海案、黄勇案、宫润伯案等连环杀人案相似,在20多个孩子失踪后,所有的家庭都会首先想到报案。

  但当地警方只关注已经发生的失踪案,没有确定的损害和现实的危机他们往往无从下手。说白了,只要家长无法提供真实的证据,孩子失踪后的生死警方似乎都没有负起直接的责任。没有责任或只负有道义责任的结果必定是对犯罪的放纵,罪犯的穷凶极恶、侥幸心理都来自每一起案件之后公安机关的消极反应。

  倘若在发现几个孩子非正常失踪的时候,有关部门能够真的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哪怕能够从自己也是父母的角度出发,以认真的态度去关心一下失踪孩子的生死,结果不会是今天这样。

  所有的失踪案件都发生在网吧,这是我们执法部门关注的重点。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可惨剧还是发生了,我不禁又想问,哪些明知故犯的网吧的经营者,到底是哪来的勇气?我们还想知道,那些负有行政执法使命,负有对网吧进行监督责任的部门,又是以怎样的方式在履行他们的职责?

  社会的和谐不仅在于经济发展和分配的公平,和谐的标准还有公民的安全感。即使生活再富裕,如果生存在惊恐当中,所谓和谐必然大打折扣。在这一点上,肩负保护孩子责任的,是我们所有的人,特别是那些负有保一方平安之责的执法者。一个社会最可怕的不是违法者的穷凶极恶,而是执法者的消极、被动乃至无能。在执法者心中真正树立“人命大于天”的执法伦理,树立对生命的敏感,看来还需要更多的努力。

                  《新京报》200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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