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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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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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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归根结底是土地问题。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农民获得稳定的土地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农村妇女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首当其冲在土地承包权问题上权益受到侵害,由此产生的土地纠纷,成为当前农村土地问题中的矛盾之一。近日,昌邑市妇联通过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及个别走访等方式,对昌邑市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权益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基本情况:
昌邑市辖十五处乡镇(街办),818个行政村。在土地承包、征用过程中基本做到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土地延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比较到位,能够维护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因乡镇间和乡镇内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及经济形式的多样性,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存在的权益问题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因传统婚嫁文化等原因使农村妇女在出嫁过程中失去土地承包权等相关权益的情况在部分村庄仍然存在。这次调研分别针对城区所处街道、劳动密集型产业相对集中的乡镇及以种植业、养殖业等传统产业为主的乡镇三种类型开展了相关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城区两个街道的几个围城村(居),因为土地多被征用,无论男女,多从事非农劳动,对土地无依赖性;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相对集中的乡镇,如柳疃(染织)、夏店(冷藏)、饮马(纺织)、围子(冷藏、铸造)、乍山(木制品加工),女性(尤其是40岁以下女性)在从事非农劳动的人员中占比例较高,对土地依赖性较差,40岁以上妇女多从事传统种植业;在以种植业、养殖业等传统产业为主的乡镇中,男性因多兼营非农业性生产,农村妇女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土地对这些妇女来说还是唯一的就业空间,土地在相当长时期还摆脱不了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妇女如果没有承包土地,既会给她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困难,也会影响到家庭和社会地位,土地权益问题对她们来说非常重要。
二、昌邑市农村妇女土地承包过程中权益受侵害问题的具体表现及成因
从调查反映的情况来看,“农嫁非”的出嫁女、“农嫁农”的出嫁女、有女无儿户的女儿这三种处于不同婚姻状况的农村妇女是在农村的土地承包和调整中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人。目前存在的几种情况是:
1、因传统婚嫁文化而失去土地承包权。
受传统户籍制度和“从夫居”风俗的影响,农村妇女结婚后,一般都将户口迁到夫家所在的村,户口迁走意味着不再是娘家村的集体成员,土地承包权作为一项集体成员享受的权益不再被享受。农村妇女因结婚而流动,这种流动无论是村际、县际流动,或是从欠发达村向发达村、从农村向城镇流动,都会影响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关系中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由于土地不会因人的流动而流动,长期以来形成的各个集体组织的土地所有制关系也是明确的,不能随意调拨,出嫁妇女很容易在流动中失去土地承包权。
一种是因“农嫁非”而失去土地承包权。在传统户籍制度下,农村妇女与城镇居民结婚,其本人和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只能继续落在农村娘家。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户籍制度有所松动,农民进城落户成为可能。因此在部分村(居),妇女出嫁若不迁走户口,村委就将其户口空挂起来,土地承包权和其他相关经济权益随之不享受。这些妇女实际上受到了男女不平等和城乡差别造成的不平等的双重影响。另一种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因城市化进程土地多被征用的部分村(居),集体福利比较优厚,姑娘不愿外嫁,出嫁后多不愿迁出户口,外地妇女嫁进来,都想落下户口,长期以来,形成人口逐渐膨胀、人均土地或集体资源逐渐减少的状况。因此,有的村规定,闺女出嫁时户口必须迁走,若不迁,将其户口空挂,妇女不再享受或只部分享受土地承包权及其他村民待遇;无子多女户,只照顾一个女儿的对象到本村落户。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土地的不断被征用,这个矛盾突出反映在土地征用补偿金和其他集体福利待遇的分配上。
2、因土地紧张而暂时无法获得土地承包权。
部分村土地资源相对紧张,人多地少的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围城部分村,土地征用多,人口流出少,这一矛盾更加突出。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和“从夫居”传统婚嫁习俗所导致的女性流动性之间存在矛盾。许多村因没有机动地或机动地极少,使嫁入本村的妇女不能按时获得土地承包权,处在等待状态。只能等到有因升学迁出、死亡销户、婚嫁迁出等应退地的户退地才能获得。有些村人口多,人均土地少,等待的时间相对较长。
3、因种植结构改变而造成土地流转困难无法获得土地承包权。
近几年,昌邑市农村调整种植结构力度大,发展快。在一些林果专业村,因全村的土地已全部或大部分已发展成果树,在土地小调整时,退地户和需地户就果树作价问题无法达成协议,使土地流转困难,本应退出土地的户不退地,应得到地的户得不到地,而这些应得地的人,多是嫁进村的妇女和随之出生的孩子。她们婚后把户口迁入夫家,娘家的土地随之被收回,夫家却又分不到承包地,有的妇女结婚7、8年,还是没有土地。
三、依法妥善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的几点建议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只有妥善解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使她们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土地承包长期稳定制度才能体现它的合理性和完善性。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统一基层干部群众思想,提高干部群众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合法经济权益的自觉性。通过宣传、学习,增强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村委议事会和村民代表会的决定、村规民约进彻底清理,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
2、以经济杠杆调节人地平衡。凡出现人地矛盾的村(居),多是经济较发达的村(居),受经济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人口只进不出的单方向流动。因法律未规定出嫁后的妇女必须将户口迁走,现实生活中,为避免经济较发达的村因人口拥入而因富致穷的后果,对出嫁女迁走户口应着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经济杠杆调节人口平衡,解决人、地矛盾,减少因此引起的上访案件,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
3、完善政策,增强土地流转的可操作性。土地承包期限的长期稳定客观上要求拓展使用权内涵。事实上,现行政策已表明农民土地使用权已由单纯的耕作权逐步演化为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部分处置权相统一的物权。所以,应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包括使用权的转让、转包、出租、作价入股、合作经营、抵押、继承等在内的部分处置权的权限。承包权有了物权性质,就可以为解决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开辟全新的途径,即引入市场机制,使土地承包权随着出嫁妇女的流动而得到动态实现。将承包土地作市场化调节,不仅可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也可灵活有效地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4、面对现实,不等不靠,多渠道解决土地承包权问题。首先,乡、村两级政府应对暂无土地的妇女给予信息帮助,通过协调,帮其通过租赁等形式获得居住地外一些土地的短期使用权。其次,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化将是必然趋势。但“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角色分工,素质能力的局限和传统习惯的影响,使农村妇女的非农就业机会相对不足。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暂无土地的妇女从事非农经济。通过提供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妇女的各种就业培训,拓宽其致富途径,减少其对土地的依赖性,增加经济收入。 | |
| 来源: (山东维坊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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