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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妇联关于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损问题的情况调查
情况调查
2002-04-12

 
  浙江省妇联组织干部对全省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从调查和信访反映的情况来看,在本省二轮土地承包中,绝大部分地区能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解决得比较好。但也仍有少数地方没有很好落实,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土地二轮承包中,仍有少量农村妇女不能平等分到土地。这些对象主要是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离婚或丧偶妇女、户口在农村的知青子女、户口仍在娘家的农嫁农妇女、大龄未嫁姑娘和上门女婿。杭州市近期调查统计,农嫁居妇女等共有24852人,承包土地全部落实的18950人,占77%,部分落实的3650人,占15%,未落实的还有2002人,占8%。据各地反映,有的村规定农嫁居等妇女不分给土地,或只解决口粮田,不分给承包田。有的村对一轮承包后没有分到土地的嫁入妇女,在这次二轮承包中仍然不作调整。如舟山市城东街道15个村有953名嫁入妇女没有分到土地,其中8个村从80年代初至今从未调整过土地。有的村强制要求离婚、丧偶妇女迁出户口,并收回她们的土地。从而使这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迟迟难以落实。 
  二、征地补偿金得不到平等享受。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特别是城郊地区土地征用量更大。有的村把补偿金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少量补偿给村民,有的村则把补偿金全部分发给村民。在分发过程中,有不少村出现了明显的男女不平等倾向。如龙泉市龙渊镇八村的分配方案把村民分成41个不同档次,农嫁居妇女及子女只能分到全额的1/2或1/3。天台县民丰村一组将145万元征地补偿金全部分光,部分嫁入民丰村已达十四、五年之久,但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未分到土地的妇女被排斥在分配对象之外,而一些已过世的老人却分文未少。杭州市在调查中了解到,以上这些农村妇女及子女,征地补偿金全部享受的占61%,享受50%以上的占17%,未享受的占22%,有3869人。台州市目前已知涉及这一问题的农村妇女约有两、三千人。
  三、少数农嫁居妇女被强行迁出户口。在传统的户籍制度下,农嫁居妇女的户口无法迁入城镇,只能继续落在农村娘家。但是,近年来情况有了变化,部分城郊地区的农村由于经济发展较快,集体福利比较优厚,姑娘不愿外嫁,嫁出了也不愿迁户口。而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户籍制度有了松动,农民进城落户成为可能。于是一些村强行规定农嫁居妇女,包括多年来户口一直落在娘家的妇女必须迁出户口,并随后取消她们的相关经济权益。 
  四、违背政策法律的“村规民约”损害妇女合法权益。以上这些问题的出现,近年来还有一个新的特点,即这些地方往往是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形式制定分配方案和作出有关决定。由于这一原因,乡镇政府对这类上访较难处理下去。法院也不愿受理这类诉讼,一是认为诉讼主体不明,难以着手审理;二是认为征地补偿金按规定不能分,侵权行为难认定;三是有的村土地和补偿金已全部分光,判决了也很难执行,硬性执行怕引起更大矛盾。 
  近年来比较突出的诉讼案有:(1)龙泉市龙渊镇八村徐志君等七名农嫁居妇女诉讼案。她们在五年中连续多次到县市省三级上访,1997年她们三次分别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诉至法院,当地法院未予受理,今年6月8日在上级法院督促下,市法院终于开庭审理,但判决书迟迟难以下达。(2)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在今年1-7月受理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案件91件,但至今无一判决生效,包括三江街道何宅村6名出嫁女状告村委会案,4月28日一审判决原告胜诉,《中国妇女报》曾作报道,但至今未能执行。目前金华市中级法院已对以上案件终止审理,并对8月份以后再起诉的同类案件不予受理。由于问题久拖不决,导致有的地方矛盾激化,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以上这些现象决非偶然,而是有着主客观方面的诸多原因。 
  从主观方面分析,首先是由于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在相对落后的农村,“男尊女卑”、“女不如男”的思想影响相当深刻,“男娶女嫁”、“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传统习俗还很难更改。再是部分村干部和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一味强调村民自主权,任意作出违反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在政府和法院处理这类问题时,他们又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坚持不予配合,抵制政策法规的实施。三是有的乡镇政府对这类问题不够重视或工作软弱无力,不想或不敢严肃处理,任其久拖不决。 
  从客观方面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我国土地资源相对稀缺,人多地少的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城郊地区,土地征用多,人口流出少,使这一矛盾更加突出。二是土地这种资产的不可移动性和“从夫居”传统婚嫁习俗所导致的女性流动性之间存在矛盾。三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机制,以农户为基本经营单位使家庭利益明晰化,农民内部分化成不同的利益群体,当出现相关经济权益的纷争时,就会影响到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妇女的合法权益。四是传统户籍制度造成的影响。由于长期来农嫁居妇女的户口无法迁入城镇,客观上造成种种矛盾。这些妇女实际上受到了男女不平等和城乡差别造成的不平等的双重影响。 
  “十五”时期,是我国加快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而妇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社会发展的天然尺度,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包括经济权益的平等实现,应该进一步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经济权益,省妇联要求省委省政府两办及时出台贯彻中央两办[2001]9号文件意见,并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强调: 
   1、各地要加大力度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央两办[2001]9号文件精神,统一基层干部群众思想,提高干部群众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合法经济权益的自觉性。 
  2、二轮土地承包后,少部分农村妇女或上门女婿的土地承包权仍未得到落实的,必须按照政策给予落实。具体操作中可因地制宜,或从集体机动田中调剂,或以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3、对土地征用后的土地补偿金使用问题,镇政府要积极予以引导,不能放任有的地方随意分光。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股份制的经济合作社模式,在确定股权或相关经济权益时,必须合理合法,体现男女平等,不得以各种借口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土地补偿金问题上已经对妇女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要及时纠正,予以补偿。 
  4、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农嫁居妇女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对长期居住农村,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农嫁居妇女和离婚、丧偶妇女,不得强迫她们迁出户口,并因此剥夺她们的相关经济权益。
  5、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各地要专门组织力量进行一次检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乡规民约进行一次清理,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对久拖不决引起长期上访的案件,要限时予以解决。
来源: 浙江省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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