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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2001-03-18

 
  3月18日至3月22日,梅列区妇联组织各级妇女代表,深入到辖区6个乡(镇)、街道以及区法院、区民政局等开展调查研究活动。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分析信访案例等形式,较全面地了解到我区贯彻执行新颁布的《婚姻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基本情况 
  新《婚姻法》颁布后,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极为重视,采取多种学习教育方式,广泛地宣传,取得明显的成效。 
  1、领导重视,把宣传《婚姻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男男女女、老老少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学习《婚姻法》列入学习计划的内容之一:一是组织全体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分发小册子和专刊,要求大家自学,了解《婚姻法》修改的背景和过程,熟悉掌握《婚姻法》的条文和修改内容,特别是要掌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条文;二是制订宣传实施工作意见;三是要求各村、居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传实施工作。 
  区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在接待来访时,都能主动向来访者宣传《婚姻法》修改的内容,特别是对妇女权益的宣传,让她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增加了哪些保护措施,可以获得哪些帮助。各乡镇、街道的婚姻登记员还对来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现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有的街道还在婚姻登记处放置一些有关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的有关事项以及办理程序等宣传材料。北门街道还开通了8229148的法律咨询热线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2、认真学习,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广泛宣传。 
  为增强对《婚姻法》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学法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各乡镇、街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婚姻法》的活动。一是由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妇联在区委党校举办了乡镇、街道办、村(居)民政助理员、司法所人员、妇代会主任近百人参加学习培训;二是各乡(镇)、街道办先后举办了《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知识讲座;三是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扩大宣传教育面;四是开展上街下乡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婚姻法》基本知识传单;五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以及组织群众腰鼓队、踩街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 
  3、严格登记程序,坚持依法办事。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乡镇、街道指定专人负责,持证上岗,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登记工作。一是把办理婚姻登记和办理离婚的工作程序、条件、收费标准等公布上墙,规范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热心为群众服务,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深入片区开展便民服务,把登记工作送到居民门口,进一步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受到居民的欢迎。据统计,辖区6个乡镇、街道,2000年共办理结婚登记1109对,2001年1139对,比增1.03%;2000年办理协议离婚158对,2001年186对,比增1.18%;2000年调解家庭婚姻纠纷76件,2001年97件,比增1.28%。2000年,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204件,2001年215件,比增1.05%;今年第一季度,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77件,占去年全年总数的36%。三是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民政办能将资料按年编订成册,立卷归档,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使婚姻登记走上规范化。 
  二、贯彻实施《婚姻法》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1、 离婚率高的问题。 
  (1)、离婚率上升,原因多方面。根据这次检查统计,2000年以来离婚率呈普遍上升趋势。如:列东街道2000年结婚登记427对,离婚78对;2001年结婚登记384对,离婚84对。2001年比2000年离婚比增1.08%,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据调查,有36%的人认为"是社会因素造成的,如一方有第三者";有18%的人认为"是追求高标准婚姻质量,这是人的观念转变的表现";有46%的人认为"因为下岗,就业难,收入差,是经济困难造成的。"再如区法院2001年审结的215件离婚案件中,37%的当事人是下岗人员,这种因家庭经济状况变化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占法院离婚案件总数的26.3%。 
  (2)、婚龄短。全区2001年所办的401件离婚案件中(含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40岁以下的138件,占34.4%;在30岁以下的263件,占65.6%;结婚时间在10年以内的163件,占40.6%;结婚时间在5年以内的238件,占59.4%。甚至出现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只隔四天的时间。由于婚龄短,有许多人的子女是未成年人,不少人反映这对少年儿童抚养和教育不利。  
  (3)、协议离婚的弊端不容忽视。据统计,2001年全区离婚案件1073件,其中,协议离婚占离婚案件总数的35%。协议离婚带来一些不容忽视的弊端:一是易使离婚草率化;二是易发生假离婚;三是易造成欺骗离婚。 
  (4)、家庭财产分割存在"三难"。据法院反映,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是房产分割难;二是有价证券、股权等存在期待利益的财产认定难;三是个人实际收入认定难。以上问题直接影响到承担抚养子女一方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 
  2、实施"探望权"中存在的问题。 
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了"探望权"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和肯定。对离异后亲子之间的亲情交流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从而使孩子能够得到父母双方更多的爱。但当事人如何行使探望权,法院如何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探望地点和探望次数。当探望发生矛盾时,法院怎样进行强制执行?法律条文没有规定,难以操作。 
  3、无过错方举证难的问题 。 
  新的《婚姻法》增加四种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尚有许多难以操作的问题。比如:《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有许多家庭成员在受到伤害的时候,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而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就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再比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取证难,在法庭上举证难,法院认定事实就难。 
  4、老年人婚姻存在的问题。 
  婚姻法中虽然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但检查中发现,一些老年人再婚却遭到儿女的干涉,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子女暴力干涉父母再婚。如北门街道,有一对老年人在一起生活已经9年,最终由于子女的干涉而无法结合。因此,一些老年人为避免再婚过程中来至各方的压力和麻烦,采取了非婚同居的方式。另外,还有些老年人登记结婚时,不愿履行婚检等手续,认为再婚只是老来有个伴,又不要生育子女,婚检是多余的,大多数老年人都不愿进行婚检。还有的老年婚姻发生严重的违反计生的问题。如:北门街道反映,有一包工头杨某61岁时与陈某(27岁)结婚,婚后(在其66岁、68岁时)分别生育二个子女(与前妻已生育5个子女),严重影响计划生育的政策。 
  5、办理结婚登记时存在的问题。 
  比较突出的是法定婚龄与提倡晚婚晚育的年龄矛盾。《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计划生育条例》中要求男不得早于二十五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三周岁。目前,我区婚姻登记机关基本是按《计生条例》操作。虽然晚婚能被大多数市民接受,但也有少数人坚持要按《婚姻法》中的年龄登记结婚,引发了多起矛盾,造成部分人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不满。另外,检查中还发现存?quot;假结婚"现象。办理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的手续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从登记制度来讲,应予以办理。但有的当事人是想通过婚姻登记达到其他目的。如:有的是想解决户口迁移问题;有的是想分配住房;有的是想通过与港、奥、台或国外等地的居民登记结婚来达到旅居境外、国外的目的等。由于他们是没有爱情基础的,结果多数在短时间内就办理了离婚。去年我区还发生10多位妇女被骗到台湾强迫卖淫的假婚姻。 
  6、少数妇女与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检查中列西街道反映:洋溪乡孝坑村妇女邓某某,嫁到列西街道陈家不久,丈夫就因车祸身亡,其夫亡故不久就被婆婆和大伯赶出家门(当时邓某已有遗腹子),住房和财产被其大伯长期强占,丈夫的死亡赔偿金也全部被大伯拿走,造成居无定所,生活困难。随着孩子的出生,母子俩的生活更加面临困境,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 
  三、建议和措施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稳定息息相关,对此建议: 
  1、进一步加大对《婚姻法》的宣传力度,要让广大群众理解、掌握《婚姻法》。 
  要充分认识《婚姻法》对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重要性,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要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途径,大力宣传、普及《婚姻法》,使这一部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使群众都能知法、懂法、守法。为此,要进一步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抓宣传媒体,形成一个声势,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二抓学习培训,通过培训骨干,而后进行广泛宣传;三抓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四抓农村,要把农村作为宣传的重点,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使广大群众学法、守法、懂法、用法。 
  在宣传内容上,要侧重以下几点:一要宣传修订《婚姻法》的重大意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新增加的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二要宣传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效婚姻等。三要宣传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离婚过错赔偿原则等内容,使每个家庭成员都能了解认清自己的权利、义务,能够应用《婚姻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把对新《婚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弘扬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观,在全社会营造"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良好氛围。增强人们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使公民懂得并认真履行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计划生育、赡养老人、教育子女,争创"五好文明家庭"。 
  2、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把好婚姻登记关,确保《婚姻法》正确贯彻实施。 
婚姻登记过程,就是向当事人宣传学习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考察当事人婚姻真实意愿的过程。是工作人员执法的过程。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十分重要。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近一年,各级民政办、司法所、法院民事庭等部门,还要不断地深入学习法律,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工作中的经验。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婚姻法在我区能得到正确贯彻实施。 
  3、建议由区人民法院牵头,经常与民政、司法、计生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和协调,提高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工作水平。 
  4、要注意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避免有些并非感情破裂而只因感情一时冲动而轻意办理离婚的事情发生。以利于社会的稳定和青少年的教育和培养。 
  5、鉴于涉台婚姻登记是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区政府、区法院应将一年来我区涉台婚姻中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汇报,建议他们严把涉台婚姻登记关,避免境外不法分子将我区妇女骗出境外被逼卖淫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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