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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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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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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农村剩余劳动力为追求自己的社会价值,而日益涌向经济发达地区一样,经济贫困的边远省、市的妇女为寻找自己的婚姻归宿,而不断流向经济相对富裕地区。近几年来,江苏省大丰市外进妇女人数逐年增加,到2007年底,全市共有外省婚进妇女3229人。最近,大丰市妇联对外进妇女的婚姻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外进妇女的婚姻日趋稳定,生产、生活情况相对较好,但还缺乏相应的管理,应引进相关部门的重视。 一、基本情况 1、原籍分布 3229名外进妇女来自19个省,12个民族。其中:云南845人,占26.17%;贵州924人,占28.62%;四川813人,占25.18%;湖南175人,占5.42%;湖北157人,占4.86%;安徽126人,占3.9%;广西87人,占2.69%;其它省102人,占3.16%。 2、文化、职业结构 她们的文化层次不一,从业情况各异:文盲121人,小学1467人,初中1544人,高中89人,大专以上8人;农民2435人,工人617人,个体户132人,无业45人。 3、婚进方式和婚史情况 据调查显示:自由结合的有1264人,经人介绍的有1879人,被拐卖的有86人;初婚2983人,再婚246人,其中丧偶69人,离异174人,重婚3人。 4、夫妻关系和家庭经济状况 3229名外进妇女对其夫妻关系自认:2779人为较好,413人为一般,37人为较差;她们现在家庭的经济状况,相对而言,较好的745个,一般的2058个,较差的426个。 调查情况表明,近年来,随着《婚姻法》宣传的深入,特别是经过了一场“打拐”运动,外进妇女婚姻在结合方式及婚后夫妻关系上呈现出新的特点: 1、自主婚成为外进妇女婚姻的主流。自主婚包括两种结合方式:一是自由结合,二是经人介绍后自主结合,占外进妇女婚姻的97.3%。调查中了解到,随着农村政策的深入,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其自身的特点快速流向全国各地。在调查中发现,有半数是在女方所在地做木工、炸炒米、打水井等,天长日久,自相识到互相交往、倾慕、建立感情、结为伉俪。例如小海镇东汤村男青年宗存芳1994年在贵州做木瓦工,被女方及家人看中,择为佳婿。在3229对外进婚姻中,自由结合的占自主婚姻的40.22%。由中间人介绍相识,双方自主结合的婚姻占自主婚的59.78%。在走访座谈中了解到,这类婚姻的结合男女各有其因:男方不外乎二种因素:一是过去家境贫寒,眼下有了转机但年龄又偏大;二是本身有各种缺陷,如残疾、狐臭等。女方的主要因素是追求物质富裕的生活。一位嫁到万盈的女青年对调查人说:“这里有电灯、电话、吃的是自来水,而我们家里通讯不便、没有自来水,每天还要上山打柴,这里好!”因而,在农村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大丰,年龄悬殊不再成为婚姻的障碍,不少风华正茂条件较好的边远少数民族妇女因自身缺陷。婚姻失意或不幸而远嫁他乡。这类婚姻的媒介,通常是朋友、亲戚。这些人通常是以群众所谓的“麻团滚籽麻”的方法而流进的。由于嫁出来的妇女对自己婚姻和易地生活的较好评价,胞姐妹或一地妇女同嫁一乡一村的现象已不足为奇了。 2、夫妻和睦,安居乐业。调查表明,外进妇女婚姻的夫妻虽在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大相径庭,然而,这类婚姻是以互补为基础的,夫妻间相互补充、相互吸引而达到心理平衡。因而,他们都能冲破地区、民族差异屏障,相亲相爱,安居乐业。在3229名外进妇女中有3184人从事不同行业,她们尽自己的能力,用自己的智慧和双手与丈夫同建一个家,甚至以更多的付出与公婆一起共建和睦的大家庭。如嫁到南阳镇城乡村的贵州侗族妇女龙平英,夫妇恩爱,丈夫长年在外做木工,龙携带女儿赡养公婆,一人种了8亩田,还搞了家庭副业养起了鸡。在小叔子的恋爱对象嫌其没有单独的一幢瓦房而不愿成婚时,龙毫不犹豫将丈夫刚寄回来的七千元全部拿出来资助公婆盖起了新瓦房,支持小叔子成家。近年来,在大丰市、南阳镇妇联开展的评选好婆媳活动中,婆媳俩几次当选,受到了表彰,龙平英2005年当选为大丰市政协委员。 二、存在问题 从调查的现实及理论的角度来看,外进妇女婚姻有积极的一面,它有利于加强民族、地域交往、文化交流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下一代人口素质的提高,同时也解决了某些地方男剩女缺的婚姻矛盾。然而调查中也发现,外进妇女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又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五个: 一是违法婚姻比例较多。据当事人自述及统计,外进妇女婚姻中的违法婚姻在当地的违法婚姻中所占比例较高,其各种违法婚姻比例不一:结婚不领证的有176对,占外进妇女婚姻的5.5%,居于首位。调查中了解到,其成因有三:①婚姻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以婚礼取代了领证;②婚姻当事人提交不出证件,婚姻管理机关无法办理结婚登记;③不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早婚152人,占外进妇女婚姻的4.7%,次居第二。主要是男方年龄偏大以及受少数民族早婚习俗的影响,而成为当地早婚中的多数,重婚3例,占0.08%。 二是无户籍者颇多。调查时,薄上无名者竟达四分之一。据调查表反映,户口未迁入的有591人,达18.3%。这种不落户口的自由流动,不仅影响人口的准确统计和管理,也影响责任田的划分以及乡、村各项指标的落实等等。 三是极少数外进妇女的权利受到部分限制。调查中了解到,有极少数家庭,他们吸取了个别外地妇女以假象骗取信任后,席卷一空,逃之夭夭的骗婚教训,对既无户口,又没领证的婚姻深感不安,害怕他们的媳妇有朝一日“来无凭,去无声”,故家人对其有监视行为,或不予经济大权,使其人身权利、经济权利受到部分限制。 四是有早育、超生现象存在。调查中了解到,早婚者基本上就是早育者。早育将缩短代际周期,使人口数量在一定时期内绝对增加,影响到国策的实施;同时也影响下一代人口素质的提高,由于男方年龄偏大及少数民族可生二胎的生育政策的影响,地方政府和群众予以妥协同情,给他们以特殊照顾,在3229 个外进婚配家庭中,二胎以上的家庭有124个,其中丧偶、离异后带子再婚的15个。 五是拐卖婚姻未能彻底杜绝。从调查情况显示,“过剩”男性愿意从边远的贫困地区迎娶媳妇,而边远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妇女也渴望嫁过来,未婚心切,又苦于相隔遥远,无相识“桥梁”,使人贩有隙可乘,因而拐卖婚姻还占2.6%,未能彻底杜绝。 三、建议 外进婚姻利大还是弊大,只能在将来让事实来评说。就目前外进妇女婚姻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婚姻法》和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外进妇女绝大多数来自偏僻落后的边远地区,加之存在民族政策的诸多差异,加强《婚姻法》和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很有必要。各地民政、司法、妇联等职能部门,要进村入户,经常向她们宣传婚姻法和地方性法规,特别是结婚条件、程序、计划生育政策等,增强她们的法律意识,强化她们的法制观念,并自觉或不自觉地传递、渗透到各少数民族,从而纠正和减少违法婚姻和超生超育,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常秩序。 2、社会各部门通力协作,对外进违法婚姻进行统一查处。违法婚姻的存在,它不仅违反了《婚姻法》,且后患无穷。各地党委和政府要采取补救措施,针对外进违法婚姻现状,制定出相应的配套处罚措施,并协调好民政、妇联、司法、公安等部门对外进婚姻逐户过堂,对早婚者,在思想工作无效,而又赶不走、拆不散的情况下,要处以罚款,不予生育计划;对无户口、未领结婚证的非法同居者,要督促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补领结婚证;对重婚者,要阐明道理,讲清法律,任其选择去留,劝阻他们中止同居,补办法律手续,否则,将报送司法部门惩处;对个别夫妻关系较差的而不愿留下的婚姻纠纷,分别情况,妥善处理,以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 3、制定地方性婚姻管理规定,吸引而又制约外进婚。富裕似一块磁石,较强地吸引着边远省市的妇女,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还有可能继续流入。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变过去的消极接受为积极制约。各地可根据其实际,制定地方性外进婚姻管理规定,如对不到法定婚龄、不迁户口、不领证的非法同居者不考虑口粮田、宅基地,不安排生养计划,不得参加“五好家庭”、“五星文明户”的评选等,予以制约。同时,有条件的可以特殊的照顾政策来吸引外地妇女流入,解决“光棍汉”的婚姻问题。如西团镇大龙村制定了一条“土改策”,凡外地婚进妇女,将根据其劳动技能,优先安排进村办厂等等,制定出守法与同情相结合、吸引与制约相统一的地方政策,在合法的前提下,解决男剩女缺的婚配问题。 | |
| 栏目编辑: 刘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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