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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状况调查
2003-11-10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青岛市流动人口逐年增多。截至2002年5月,青岛市共登记流动人口、77万余人,其中在中小学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女有2.9万余人。为全面了解流动人口中儿童的权益保护状况,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青岛市妇联开展了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对象为户口不在青岛,在青岛居住1年以上、3-16周岁的儿童及其家长。调查主要采取了问卷调查、座谈会、个案访谈等方式。共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98份。召开座谈会5个,个别访问76人。
  基本情况
  被调查的流动人口多数来自省内,占55.3%。来自省外17个省市的占44.7%,其中来自黑龙江最多占9.5%,其次是浙江、安徽、吉林等地。另外,来自乡村的流动人口比例大,占76.8%;来自城镇的比例小,占23.2%。
  被调查儿童中男孩占57.4%,女孩占42.6%。3-6周岁为38.9%, 6-12周岁为44.1%,12-16周岁为17%。在青岛居住时间3年以上的最多,占49.6%;其次是1-2年的,占33.6%:2-3年的占16.8%。
  被调查儿童中,父母亲年龄在27—40岁的所占比例最高,父亲为 98.8%,母亲为92%。父母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母亲的文化程度明显低于父亲;父母的职业以个体工商户、打工者、市场摊贩为主,私营企业主、无职业者所占比例很小。
  一、流动人口子女的生活环境
  1、居住环境不稳定。大多数流动人口无固定住房,租房的占 78.8%,单位分房或自己购房的占16.9%,其他占4.3%。2002年青岛市人均居住面积为15.4平方米,被调查的流动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 4平方米以下的占18.2%,4—10平方米的占40.7%,10—20平方米的占20.8%,20平方米以上的占20.3%。
  2、经济收入差异较大。人均月收入210—400元的最多,占 34.8%;400—700元的占19.6%;210元以下和700—1000元的均占 15%;1000—1500元的占11.1%;1500元以上的占4.5%。
  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状况 
  为使流动人口子女与常住人口子女享受同等教育资源,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流动人口子女可就近申请到公办学校就读,借读费小学每学期300元,初中每学期500元,在全国属于较低的水平。因公出国、烈士、引进人才等人员的子女可作为政策性借读生,不交借读费,家庭有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女可以申请减免借读费。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提供了政策依据,全市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总体状况良好。
  目前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女中,有95%在公办中小学,5%在民办学校。92%的流动人口子女表示基本适应来青岛后的学习生活。流动人口家长对子女的受教育状况基本满意。73.6%的家长认为孩子目前的学习环境与来青岛前相比好得多。71.5%的家长认为学校对流动人口子女没有歧视。
  多数流动人口家长有较正确的家教观念。如:在赚钱与教育孩子的关系上,有68.1%的家长认为“赚钱与教育孩子一样重要”,有30.1%的家长认为“教育孩子重要”;在教育孩子的责任上,有95.5%的家长认为“教育孩子是学校与家庭共同的事情”,只有3.3%的家长认为是“学校的事情”。
  三、流动人口子女的卫生保健状况
  青岛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青岛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可到疾病控制机构进行计划免疫,没有户口限制。同时,《2002年青岛市脊髓灰质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规定:“对于流动人口儿童,无论以往免疫接种史如何,一律接种二次脊髓灰质炎疫苗。”青岛市《关于实施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通知》中也规定,在本市出生的外来人口,和在外地出生来青居住的儿童,均可与本市儿童一样免费接种乙肝疫苗。在青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的卫生保健需求基本能够得到保证。 
  一、流动人口子女生存环境普遍较差。一是居住条件较差。被调查的流动人口中80%以上的没有固定的住房,多租房居住,且住房面积低于我市人均居住面积的占69.3%;二是经济收入较低。被调查的流动人口中有15%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0元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是父母的综合素质较差。在被调查的流动人口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父亲占77.7%,母亲占82.8%,其中有3.4%的母亲是文盲。由于文化程度低,他们只能从事一些相对简单、以体力劳动为主、低收入的工作,其中为个体工商户、打,工者和市场摊贩的父亲占77.8%,母亲占81.1%,有4.4%的父亲无职业,母亲没有职业的比例高达17%。
  二、受教育权利需进一步落实。被调查的儿童中,人园、入学率相对较低。学龄前儿童入园率为75%,低于全市人园率25个百分点。适龄儿童入学率96.4%,低于全市3.6个百分点。同时,家庭教育水平也有待提高。由于多数流动人口家长文化水平低、生存压力大,因此,对家庭教育和法律等知识的知晓率较低,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上存有模糊认识。如:对“寄给孩子的信件”,有14.4%的家长认为可不经允许而拆开看,对“法律规定的招工年龄”,有2.2%的家长未做出正确的回答。
  三、部分流动人口对卫生保健政策缺乏必要的了解。在被调查的流动人口子女中,有9%的流动人口子女没有参加过计划免疫。主要原因是家长对儿童卫生保健的政策缺乏了解,卫生保健意识较差,有 17%的家长当孩子有病时不带孩子到医院诊治,主要原因是“承担不起医疗费用”。
  四、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法律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2002年全市未成年人犯罪中,流动人口占近 40%。另外还存在着一些独自来青岛流浪或打工的未成年人。这些失于父母监护、处于闲散状态的未成年人是导致全市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出: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青岛儿童发展纲要 (2001—2010年)》也提出了“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目标。在青岛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是青岛市儿童的组成部分,他们的健康成长与流动人口家庭生活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要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流动人口子女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与贯彻落实《青岛儿童发展纲要》相结合,纳入当地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营造重视、尊重流动人口,关心支持流动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要逐步完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办法。将流动人口子女的管理纳入工作范围:一是搞好流动人口子女现状的统计工作,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有的放矢;二是将流动人口子女权益保护纳入对各职能部门管理工作的职责考核范围,切实落到实处。 
  三要加强部门合作,切实保护流动人口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加强合作,切实保障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合法权利。公安部门要将对流动人口子女的管理纳入工作范围;教育部门要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合理的就学条件和机会,并加大对相关政策的检查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大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完善社区医疗保:健体系,确保流动人口子女接受计划免疫和健康服务的权利;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坚决禁止使用童工;妇联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家长、特别是母亲的教育培训工作,为流动人口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四要强化社区在流动人口子女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要将流动人口子女的管理、服务和教育纳入社区工作范畴,及时了解流动人口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状况,整合社区儿童工作资源,组织流动人口子女参加丰富多彩的社区儿童活动,努力创设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五要采取保障措施,切实改善流动人口子女的生活环境。将长期在青岛生活的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职工保障体系范围,引导鼓励流动人口参与养老、医疗、子女教育等社会保险,增加流动人口家庭的抗风险能力,从根本上保障和改善流动人口子女的生存环境。
来源: 《中国妇运》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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