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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宁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情况调查报告
2006-11-10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土地在农民增收致富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土地承包成为农民最为关注的经济权利。福建省建宁县从第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对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侵害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的问题,9月初县妇联联合县经管站开展了一次土地承包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
  一、土地承包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问题
  1、农嫁居妇女未分到土地。据调查全县有156个农嫁居妇女未分到土地。如溪口镇枧头村街一组的徐燕娇2005年初嫁给溪口船厂下一居民,户口未迁出,2005年底土地小调整时未分到土地,该村有7个这种例子。金溪乡圳头村詹美英、詹爱莲、王福秀等三个人是农嫁居妇女,2004年土地调整时未分到土地。黄埠乡黄埠村有8个农嫁居妇女未分到土地。
  2、男方到女方招亲未分到土地。据调查男方到女方招亲有10人未分到土地。均口镇修竹村妇女王福娥招亲,其夫及一个孩子没有分给承包地。里心镇大南村张定产的女儿出嫁到尤溪县,但女婿孤身一人,女婿随女儿及外甥回大南村定居,户口迁入,一家3口至今没分到土地。黄坊乡将上村四组徐永福,其父亲原来到江西招亲,1988年带领全家人从招亲地回到将上四组生活,现家庭人口有10,都没有承包土地,2005年徐永福上诉到县法院,20061月县法院判决将上村委会及四组要分土地给徐永福一家,但至今无法执行。
  3、妇女离婚后未分到土地。据调查伊家乡伊家村妇女曾福秀与丈夫离婚,但仍在本小组生活,该小组以离婚为由不分给承包地。
  4、农嫁居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据调查全县共有20个农嫁居妇女没有征地补偿费。
  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1、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相对落后的农村男尊女卑女不如男的思想根深蒂固,男娶女嫁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传统习俗还很难更改。
  2、一些地方的村干部和村民法制观念淡薄,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益,对法律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片面强调村民自主权,主观决策,违反《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有的基层乡镇政府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不够重视,政策规定不尽完善,执法不力,措施不力,坚持不予配合,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抵制政策法规的实施。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不想或不敢严肃处理,任其久拖不决。
  三、解决土地承包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问题的对策
  1、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结合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自觉抵制和肃清歧视妇女的封建残余思想,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发挥她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3、要解决好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4、要处理好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
  5、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党的农村政策,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有关人民政府对农村妇女因土地承包而产生的争议,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及时进行处理;对不服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决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来源: 建宁县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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